下面对流程中的7个步骤进行说明。
1. 提出认证申请
(1) 需对产品进行认证的申请人向有关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当申请人没有有关认证机构和相产品认证程序的信息时,可以在海关联盟CU-TR认证委员会机关查取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http://fsa.gov.ru/index/staticview/id/70/ )。
(2) 如果有若干个该产品的认证机构,申请人有权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申请。
(3) 如果在提出申请时没有相应的认证机构,则可向海关联盟CU-TR认证委员会或在其职权范围可实施认证工作的海关联盟授权机构执行权力机关提出申请。
(4) 认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理并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将决定通知申请人。有关申请的决定包括:类产品的认证程序和认证条件;认证方案;必需的技术条件目录、能够对产品实施检测的被认可的室名录以及可以对生产或质量体系实施认证的机构名录。
申请人可以选择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
2. 抽取样品,对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并进行测试
(1) 由认证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的结构、成分、生产工艺应同供应给消费者的产品一样。样的数量、抽样程序、一致性鉴定规则及留样按照该产品认证的标准文件或检测方法予以规定。
(2) 用于检测的样品通常由检测实验室或由其他权威机构抽取。如果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实室里进行检测,可由认证机构抽取供检测用的样品。经过检测的样品应在产品适用期内或证书有效内予以保存。样品保存的具体期限在规定同类产品认证程序的文件中确定。
(3) 认证时的检测在经海关联盟认证委员会认可的可实施该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文件中规定的检测项目的实验室进行。
(4) 检测结束且结果合格后,实施产品检测的检测实验室负责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供给申请人和证机构。检测报告副本的保存期限不应低于证书的有效期。检测报告副本保存的具体期限在同类产认证体系和检测实验室的文件中规定。
(5) 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供申请决定中指明的文件,包括认证产品所适用的由联邦执行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签发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文件。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包括这些文件中含的结果是否符合现行的标准文件、这些文件的签发日期、产品结构或成分、材料、工艺的变化、适相关证书等)进行检查后作出签发合格证书或缩小检测范围、或对有关文件中显示的所缺少的检测项进行补充测试的决定。
3. 工厂检查
工厂审查要求根据CCA相关文件进行,工厂质量保证体要求及所使用的文件相同。取得由Gosstandart认可过的体系认证机构开展的ISO 9000管理体系认证可以相对简化工厂审查的过程。
产品证书中将指明对生产状况进行分析的相关信息和生产或质量体系认证的相关信息。
4. 签发合格证书
(1) 签发
认证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定。评定结果显示在评审员的结论中。根据该结论认证机构作出签发证书的决定,办理证书并将其提交海关联盟经济委员会(http://fsa.gov.ru/index/staticview/id/70/ )注册。证书只有在海关联盟经济委员会具备了注册号后才能生效(http://fsa.gov.ru/index/staticview/id/70/ )。
(2) 证书内容
根据认证方案的相关规定,证书中将注明所有作为签发证书所依据的文件。证书可以有附件,包含证书有效性所涉及的具体产品的清单,必要时详细说明构成成分:
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并且按同一要求认证的同类产品的类别。
对证书中指明的产品(全套的、成套的)进行技术维修和修理用的已安装成套的构件及(或)备用零件产品(全套的、成套的)。
如果产品评定结果不合格,认证机构将签发拒绝签发证书的决定并说明原因。
在强制认证时,如果产品符合对该产品规定的标准文件的要求则按照相关程序签发证书。
认证机构在确定证书有效期时通常考虑了产品标准文件的有效期以及生产或质量体系认证的期限(如果认证方案中对此有规定) ,但证书的有效期不能超过5年。批量产品或具有使用(适用)期限的每种产品的证书效力不应超过产品的使用(适用)期限,但不超过5年。
如果产品的结构(成分)或生产产品的工艺发生了可能影响到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文件要求的变更时,申请人应事先将此信息通知签发证书的机构,签发证书的机构将作出必须对产品进行新的检测或新的评定的决定。
获证产品附带的技术文件(技术说明书、标签等)和产品出售时附带的文件中应体现通过认证的记录并注明证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5. EAC标志的使用
(1) 获证商品应加贴相应认证体系批准的EAC标志。EAC标志不能小于5mm.
(2) EAC标志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按照认证机构签发的EAC标志使用许可证加贴在获证产品上。
(3) EAC标志加贴在产品及(或)附有技术资料的包装上。EAC标志应加贴在每个获证产品单位不可拆卸的部分,如果是加贴在包装上则应加贴在该产品的每一个包装单位上。EAC标志也可贴在标的旁边。
如果EAC标志不能直接加贴在产品上(如气态、液态和松散状的物品) ,则应把EAC标志加贴在包装上。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加贴在作为产品附属部分的标签或绑扎带(用于绳索、电缆等)上。对具体产加贴EAC标志的规则应按照同类产品认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绘制EAC标志时应使其颜色与加贴标志的表面的底色彼此有一定的差别。给产品加贴合格志的方法应保证标志的图案清晰,对外部的影响因素具有耐久性,以及在规定的产品使用期或适用期标志是经久耐用的。EAC标志图案的制作可用雕刻、蚀刻、浇铸、印刷或其他能够确保满足对标志图的要求的方法。
6. 对获证产晶的监督
(1) 对获证产品的检查监督(如果认证方案对此有规定)将在证书和EAC标志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实施,一年至少一次,其方式是定期检查和计划外检查,包括对产品样品的检测和其他判定所销售的品持续符合认证时所确认的规定要求而必需的检查。
(2) 确定检查监督的周期和范围的标准是产品潜在危险性的程度、生产的稳定性、生产量、是否建了质量体系、实施检查监督的费用等。各类产品认证程序中明确了检查监督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3) 有关消费者、商业机构及对获证产品实施社会或国家监督的机关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对品实施计划外检查。
(4) 检查监督一般包括下列工作:
对收到的有关获证产品的信息进行分析;
成立实施检查的委员会;
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
得出检查结果并作出决定。
(5) 检查监督的结果将形成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中对样品检测结果和其他检查结果作出评定,获证产品的生产状况和能否保留己签发的证书有效性作出结论。证明文件应在认证机构保存,副本给申请人(生产者、销售者)和参加检查监督的组织。
(6) 如果产品不符合认证时所检查的标准文件的要求,或产品的标准文件或检测方法变更,或产的结构(成分)、成套性变更,或产品的工艺要求、检查和检测方法、质量体系等方面变更,且变更导致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将根据检查监督的结果暂停或终止证书有效性,同时暂停或撤销EAC标志的使用权。
(7) 如果申请人可以通过与发证机构商定的整改措施消除被发现的不合格的原因,并且不用在认的实验室进行重新检测即可确认产品符合标准文件要求,则认证机构可以作出暂停CU-TR证书有效性和EAC标志使用许可证有效性的决定。如果通过整改措施仍然无法达到规定的要求,则证书的有效性将被终止,证书将被撤销。
(8) 有关暂停或终止证书有效性的信息由发证机构通知申请人、消费者、海关联盟经济委员会及其他有关的同类产品认证体系的参与者。产品认证程序中明确了通知该信息的程序和期限。
7. 当产品不符合规定时的整改措施
(1) 在实施整改措施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a. 在实施整改措施期间认证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
暂停证书的有效性和EAC标志使用;
通知申请人、消费者、海关联盟经济委员会及其他相关的认证参与者;
规定完成整改措施的期限;
检查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整改措施的情况。
b. 在实施整改期间生产者(销售者)应:
确定被发现的不合格的范围: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型号、编号和批量;
通知消费者、媒体、使用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的有关组织。
(2) 完成整改措施后采取的措施
在完成整改措施并且结果满足规定要求后,认证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
向生产者(销售者)明确,因实施整改措施前后产品已发生变化,整改后的产品应加贴新志,同时应在每种具体情况下确定标志的特征和类别;
通知申请人、消费者、海关联盟经济委员会及其他相关的认证参与者。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未实施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能满足规定要求,认证机构将终止证书有性,并撤销EAC标志的使用。